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共有房产>与成年养子解除关系 可以分割家庭共同房产

与成年养子解除关系 可以分割家庭共同房产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42

    37年前,王才夫妇收养了两岁大的王永。2012年5月18日王才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王永的收养关系。而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半年,双方又因财产分配问题起了冲突。与成年养子解除关系,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现年76岁的王才和66岁的妻子刘桂芳是海南省澄迈老城镇上吉村人。1976年,王才夫妇因没有儿子,收养了王永。王永长大结婚后与王才夫妇共住一屋。然而,王才夫妻和养子王永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积怨较深。王才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后与妻子两人起诉到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与王永的收养关系。而王永却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王才夫妻与王永之间的收养关系。
事过半年,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王才夫妇和王永由于同住一个院内,常常见面就吵架,互相指责对方。王才认为双方已不存在收养关系,王永还强行住在其祖屋内不肯搬离,而王永却认为双方现在居住的房屋和院落是自己出钱修的,自己有权居住。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王才再次提起诉讼,称王永无视生效判决,继续非法占用在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居住在其祖宅内。2013年6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位于老城镇上吉村祖屋属王才居住使用,王永无权使用。在王永现居住的新房屋与王才居住的祖屋之间修建一面围墙,围墙属王永所有。由王才一次性现金支付1.5万元给王永用于新修建围墙及补偿之前王永维修王才老屋屋顶和修建厕所、猪圈等费用。(正义网)

    律师分析,王才夫妇收养王永为子,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其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永现已成年,但双方的关系恶化,难以调和,再继续维持现有关系显然对双方的正常生活不利,因此王才夫妻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就与成年养子解除关系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问题,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或者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该法同时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因养子女成年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则双方可能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如收养关系解除,双方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