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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不属于根本违约

发布时间:2019-11-26 点击数:1174

记得不久之前碰到过一个关于开发商的纠纷案例,现在拿出来分析一下:

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出卖人因其原因拖延处理权属证书时,买受人享有解除权——寇云龙、王莹诉沈阳万恒易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出卖人失约向买受人交付了商品房,但因出卖人(开发商)原因形成拖延处理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两边约好,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根柢违约景象。

关于合同未约好该解除权行使期限,且不存在催告景象的,法院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