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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遗赠房产,亲子不能继承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73


   钟某与朱平的母亲系再婚,且结婚时双方的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

     2010年,钟某生病后写了一份遗嘱,嘱托将其与朱平母亲共同购买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给朱平。不久,朱平的母亲又与朱平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按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今年4月,钟某去世后,钟某的亲生儿子钟先生要求继承这份房产。钟先生的理由是,朱平虽与其父存在继父子关系,但二者之间没有抚养关系,所以,构不成继承关系。因此,其父的遗产应归于他。钟先生准备打官司、依法继承其父的房产。(中国普法网)

  律师分析,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朱平与其母亲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钟先生是否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同时,它又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在本案中,朱平以很低的价格取得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既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与母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关于钟先生与朱平之间的争议,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由于“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于朱平与钟某无抚养关系,不是钟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钟某所立遗嘱属于遗赠。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朱平在钟某表示遗赠房产时当即表示同意,所以,钟某的遗赠行为有效,其可以依法取得该房产部分的所有权。由此,钟先生就不能继承其父份额内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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