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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10-28 点击数:1229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家庭成员如果对死者的财产分配达不成一致,伴随而来的就是继承问题。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通过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借助一些数据,我们来了解继承纠纷的相关情况。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仅是一种期待权,继承人不能实现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即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可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开始继承遗产。

 

2,继承权具有显著的身份属性,但不是身份权。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非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因此,把继承权看作是身份权是不妥当的。

 

3,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公民个人财产私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一般主体及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的主体,即是享有继承权,依法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是根据继承法的直接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人,后者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资格的人。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各个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遗嘱继承及遗嘱形式:

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方式严格,证据力强,需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发生继承的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指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指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毕后,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封存,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发生继承时应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录像遗嘱也可参照此形式设立。

 

  (5)口头遗嘱: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我国继承法也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遗嘱人以设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或有关规定处理。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关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它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特殊主体的继承权问题: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3、养子女与养父母具有相互间的继承权,养子女与亲其生父母不再具有继承关系。

 

  4、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

 

  5、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利。

 

  

从案例数据看继承案件

利用“无讼”这一案例检索平台,以“继承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为178809篇,通关图表数据,我们对司法实务中的相邻权案件情况做一个直观展示。

 

  

 上述两个图表反映了继承纠纷下不同关键词、案由分布的数量情况,在继承纠纷下主要以“遗嘱”纠纷为主,在案由部分可以看到相邻权纠纷全部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

 

上述三个图表分别是法院层级比例以及审理程序和文书性质类型的使用情况。反映了继承案件多数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得到解决,但也存在上诉二审的情况,而以判决结案的比例和调解结案的比例形成鲜明对比,侧面反映继承案件各继承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比较大,关系紧张。

 

上述两个图分别是继承案件数量的地域分布情况和各年份案件数量情况,“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三地的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名列前三,裁判年份的数量图曲线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在2013年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房产快速增值,一些人心理失去平衡,埋下了冲突隐患;另一方面,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目前还存有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继承法的宣传普及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使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为更多人所了解掌握。

 

宏力律师温馨提醒

    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死后留下的遗产进而成为各继承人竞相追逐的焦点,为了争抢遗产而不惜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示例比比皆是,而财产继承问题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可能碰到的问题,希望所有人都能理性面对、依法处理,不要让遗产继承成为吞噬亲情和善意的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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