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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相邻权及容忍义务

发布时间:2019-09-12 点击数:3796

 

环保相邻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本期我们将通过一个环保相邻权的案例对相邻权裁判规则的“容忍义务”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周某和关某是楼上下邻居。关某购买了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商家派专人上门安装了该燃气炉,关某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同时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排烟口处于周某房屋厨房窗户的下方。周某以关某排放的浓烟飘入室内形成损害为由与关某交涉不成,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妨碍或损害,其次这种妨害或损害是否超出了通常的忍受限度。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妨碍或损害

周某和关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人,各自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相邻一方排放的是废气、粉尘等不可计量的污染物,根据《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和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两条相邻关系的规定都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对相邻关系中妨碍认定采用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模式。相邻关系中的妨碍是对所有权使用权能限制(或扩张)最低限度的突破,因此这个最低限度就应该是妨碍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关某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是否对原告构成妨碍,换言之,被告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设施是否突破了被告所有权使用权能限制的最低限度?关某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由此应当理解为关某所使用的燃气炉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某将被告排放的废气描述为浓烟,但没有对浓烟的性状、成分、含量作进一步的说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情形对周某的日常生活不应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作为相邻关系的周某应当对被告排放的废气给予必要的容忍。

 

二、原告对被告安装使用的两用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是否负有最低容忍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的其中之一理由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原告应予以容忍的范畴。容忍义务的设定在逻辑上推进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但是对容忍义务限度的判断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容忍义务的限度不超过一般人、正常人的容忍程度,判断容忍义务的界限,应该采取“一般人的忍受限度”标准。所谓“一般人的忍受限度”,是指如果对相邻权的妨碍在一般人看来都无法忍受,则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反之如果没有超过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则不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对于“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应该根据相邻不动产的地域性、妨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避免的可能性、加害行为的形态以及加害不动产之有无公共性等情形作为判断依据。

 

1、容忍义务的特征

(1)容忍义务独立

容忍义务的根本来源是容忍人的权利,本质上看其属于权利自身的负担内容,但是为了能够协调权利冲突,在本权的基础上,法律将该种特殊义务独立规定。德国学者冯图尔曾指出, “关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只是说,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由此可见, 容忍义务是一项独立且有别于其他法律义务的特殊义务。

 

(2)容忍义务法定

从容忍义务的发生来看,一般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这是由于容忍义务之规范目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相邻关系规则的设计一般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故作为其核心要素的容忍义务一般就由法律明文规定。

 

(3)容忍义务最低

容忍义务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消极性,其并不要求高尚,并不要求你一定要“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一样”,容忍义务只是要求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社会人的最起码的标准,即“自己活,别人也活”的道理。

 

结合本案,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考量。

 

1、公法上的规定和标准。公法的标准主要发挥着社会管理的功能,但同时也为民事关系提供了保障。一般情形下,如果对相邻关系中的具体类型有公法上的标准,那么该标准也应该是最低限度的容忍,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本案中应当被告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设施并未违反房屋管理规定,是对房屋的合理使用。

 

2、权威机构的鉴定材料。有些妨碍是现实可见的,但有些妨碍是一种潜在危险。对于可以进行鉴定的相邻关系中的妨碍类型,如果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得出的结论可以作为是否突破了相邻人的最低容忍限度。结合本案,原告将被告安装的两用炉设施排放的废气称之为“浓烟”,认为飘入室内会造成损害的,但没有对浓烟的性状、成分、含量作进一步的说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无法说明对周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作为相邻关系的周某应当对被告排放的废气给予必要的容忍。

 

3、加害人实施该行为是否可以避免。加害人为自身的目的实施妨害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有替代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付出的代价并未超出合理范畴。换言之,加害人能否有其他方式达成其目的,避免实施该行为。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可以改变排烟口的位置,减小对原告的影响,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

 

4、加害行为是否违反当地习惯,我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了民事习惯可以作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依据。本案中原告以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浓烟飘入原告室内形成损害请求排除损害,那同幢楼其他住户在住房内添置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设施的状况也应作为考量的标准之一。

 

    综上,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妨碍,被告的行为也属于相邻关系人应予以容忍的范畴。如果原告对飘入气体的的性状、成分、含量作进一步的说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那案件的结果也许就不一样了。

 

附:妨碍程度与容忍义务的界定

 

(1)认定是否构成相邻妨碍,应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使用不动产的行为有利于其生活质量,而对相邻方影响轻微,相邻方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予以容忍。

 

(2)为弥补房屋设计建筑缺陷,并注意贯彻最小影响原则的排气孔设置,应属相邻方容忍义务的范畴。

 

(3)一方安装室外悬挂物,如不影响相邻方的安全和卫生,相邻方应容忍。

 

(4)拆除、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判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拆除非承重结构对安全而言无影响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受限制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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