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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07-31 点击数:1156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房屋纠纷案件。陈某、欧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小区保安队长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定。但数年后,当夫妻提出过户要求时,对方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拒绝过户。法院最终认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判保安将房屋过户给该夫妻的女儿。

 

案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2015年,陈某、欧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但当时小欧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于是,两人想到了借用小区保安队长吴某之名买房。

 

        陈某夫妇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由吴某代持有,暂登记在吴某名下。待小欧成年后,可随时要求吴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之后,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陈某夫妇则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如今,女儿小欧已具备购房资格,但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夫妇和小欧只好将其告上法院维权。

 

同一时间,吴某也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搬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他,同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吴某控诉,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当时因被调往江苏工作,他为此委托朋友陈某代为办理各项购房手续。

 

        吴某称,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他还立下一张借据,但该借据已交给陈某。至于欠款,吴某称,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陈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应了。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吴某称自己是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从客观行为来看,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夫妇、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且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由陈某夫妇及小欧持有,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从主观动机上看,由于陈某家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具有借用吴某资格购房并要求其在小欧18岁后归还的动机。

 

此外,吴某对借款基本事实陈述语焉不详、对同意陈某借住房屋等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违反生活常理。据此,法院采信陈某夫妇、小欧主张,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的手续,驳回吴某的全部诉求。

 

 

        近年来,多地时有发生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购买人拒绝过户、违规申购保障性住房等法律问题。司法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借名买房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购房者采用这一方式,或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

 

来源:7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点评

 

 

        陈某夫妇和吴某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仅是口头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并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真正购买人可以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案件中的陈某夫妇和小欧通过购房的出资证明,以及持有的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并在开放商交付后一直占有使用房屋,证明了自己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原告赢得了诉讼,但也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收集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事实和实际出资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承担着巨大的举证责任,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实际上“借名买房”存在合同效力等诸多风险,购房者如果贸然采取这种方式购买房屋,很有可能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借由该案,我们来深度了解一下关于“借名买房”以及如何防范“借名买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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