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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卖房治病,老公不同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7-23 点击数:1647

最近新闻爆出:一个女人生病,想要卖房子治病,却遭到老公的反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人生的前30年对于杭州姑娘方敏(化名)来说,顺风顺水。父母早年经商,在她婚前就给她备下了四五套房产。老公是家人介绍的,恋爱一年,结婚五年,孩子四岁。然而去年下半年,她确诊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即俗称的“渐冻人”。最近她来到杭州国立公证处是想办理“意定监护”,想把她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丈夫“换掉”,换成由父母来照顾自己可能不会太长的余生。

 

 “意定监护”是在2017年新出台《民法总则》里出现的。区别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她想卖套房子去治病

丈夫说要先考虑女儿

 

        这是方敏第二次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发现她的病情发展太快。第一次,父母搀扶而入,现在,只能坐在轮椅上进来。方敏说她清晰地感受到自己的“不行”,更让她担心的是,丈夫对她的态度。去年下半年方敏感觉背脊老是阵阵抽紧,没想到确诊得了这么个病。原本的生活想的都是去远方,现在发现人生的尽头也倏忽一下就在眼前——自己全身肌肉会慢慢萎缩,然后吞咽困难,发展到最后可能就是呼吸衰竭。

 

        老公陪她辗转了几个医院,得到了统一的诊断结论。后来家庭气氛就压抑了。买来轮椅的那一天,方敏跟老公说:“要不,卖一套房子吧,治病要花钱。”老公冲口而出:“那总要先考虑女儿的咯。”方敏愣住了,老公也看看她,两人之间第一次如此尴尬。

 

今年年初,方敏和父母一起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咨询“意定监护”。“监护”在很多人印象里是大人照顾孩子,其实对于一个成年人在失智失能的状态下,也会凸显监护这个问题。

杭州国立公证处屠颖婕公证员说,比如一个成人遭遇意外,失去意识,谁来决定他的财产使用?还包括救治方案、日常照顾等各种生活琐碎。按照原本法定监护的顺序,如果是已婚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接下来再是父母。方敏从这大半年老公的反应做出决定,要让父母来做自己“不行”时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救治方案,财产动用等各方面均由父母说了算,而不是老公。

 

她做了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

 

来源:北青网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点评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健全时,通过委任契约的方式,预先为自己行为能力欠缺时的生活(尤其是老年)照顾、财产管理等事项做出安排,以确保自己能够安稳、平和、有尊严的生活医疗。意定监护简单的说就是在自己神志清楚时,预先选定监护人,待出现精神、智力等导致为能力受限时,由选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由此可见,意定监护可以突破现有的监护人法定范围过窄、个性化不足的瓶颈,在有完全行为能力时针对行为能力丧失之后对人身和财产事务进行安排,这是一种能力丧失以前的自力救济。意定监护制度尊重意思能力健全时的个人私权决定,更契合现代人权保障理念。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近亲属,而意定监护人不仅仅包含近亲属,可以是任何一个被监护人信任的人。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高于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和遗嘱不一样,遗嘱只有在当事人去世时才生效,它解决的是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处分问题。而意定监护解决的是当事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所涉及的监护问题及财产处分问题。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在具体办理中,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个性化的约定。

 

        公证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之外的第三方,公平、公正地对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人的行为及意定监护协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即为意定监护公证。

 

        如果没有意定监护制度,方女士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只能是其配偶,而按其配偶表现,她所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丈夫不出钱治病,更大的风险是关键时刻会被放弃治疗。而意定监护人制度能够让她把将来的监护权给到能够信任的父母,避免惨剧上演。意定监护制度也有利于婚姻的解除、房产的析割与处分,更能确保当事人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意定监护相关法条: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2.《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