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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迁补偿费,冒险虚假诉讼,不幸被罚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13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产生的虚假诉讼近年不断增多,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房屋确权、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案件中,有的是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的是提起虚假继承诉讼或分家析产诉讼,还有的是采取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以房抵债,并在案件审理中采取无实质性抗辩、自愿调解等方式相互配合,欲通过取得法院裁判文书在日后拆迁补偿中谋求不当利益。
 
【相关案例】
    5月10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案情非常简单,原、被告离婚后,因一套房产未分割,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诉前调解协议有明确的原、被告双方,到场的双方当事人,清楚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但是徐文元在查看了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发现了调解协议存在着十分蹊跷的地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要分割的房产位于丹阳市练湖农场,该片区目前正在进行征收补偿,以该片区目前5300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原、被告有待分割的房屋面积150余平方米,总价达80万余元。
    对如此巨额的利益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诉前调解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丹阳市练湖农场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主张任何权利,完全同意男方的意见。法院调取了离婚案件的卷宗,对原、被告双方在以前法律文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较,显示男方的签名明显一致,但是女方的签名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仅凭肉眼难以分辨真伪。
    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5月10日下午,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到法院,就案件中的事实进行询问,重点放在了核实女方的身份上面。由于案件中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徐文元要求女方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比对,女方称身份证丢失,无法提供原件。
    经查实,原告房子所在片区面临征收补偿,进度非常快,截至2013年5月底,全部1851户已有1745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李某在准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由法院判决其有无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可是李某与其妻子早在2009年便离婚了,根本就不知道其前妻的去向。看着周围已经得到拆迁安置的邻居一个个都喜笑颜开,而自己的房屋因其前妻不知去向,无法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李某竟然铤而走险,便找到了在南京打工的一个朋友冒充其前妻,进行了一场虚假诉讼,试图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取得房屋确权的法律文书,然后再去办理拆迁安置补偿。“鉴于你虚构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7月3日上午,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徐文元向原告李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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