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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单方面要求强行过户”?

发布时间:2019-07-12 点击数:1201

21世纪的人都已成为房奴了,为了房子亲兄弟、结发夫妻,甚至父子、母子挣得头破血流上法庭已经屡见不鲜的事情了。

 

 

原告:邱xx  男    汉族

被告:蒙xx  女    汉族     邱xx   男   汉族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平,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件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同原告办理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黄花村xx号xx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将位于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黄花新村xx号xx房屋交付给原告;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4.5万元违约金(按照物业总楼价的10%进行计算)。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蒙xx为被告邱xx的法定监护人。座落在本市越秀区黄花村xx号xx房的所有权人为两被告。由于被告邱xx在国外读书,两被告有意将上述房屋。2015年10月9日,被告蒙xx通过广州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xxx代为出售二被告共同拥有的前述房屋

 

   2015年12月28日,将原告通过中介与蒙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总房价为245万元(其中xx房的成交价为158万,xx房的成交为87万元),总面积为125.8平方米;原告应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由原告在签署合同后80天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进行支付;被告负责将涉案房屋恢复成两个房产证,地址分别为黄花新村xx好xx房;将涉案房屋分成两个产权证,地址分别为xxxxxxxxxxx,将涉案房屋分成两个产权证后,双方协商与2016年3月31日完成xx房交易过户手续,与12月30日前完成xx房的交易过户手续,原告依约2015年12月28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

 

     此后,原告在等待被告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未果多次催促其把涉案房屋恢复成两个房产证并与原告共同前往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办理。因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找出问题所在:

 

被告辩称不能分证是由于涉案房资料缺乏建图纸导致的,应属客观上的履行不能,非其主观不履行。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积极履行分证义务,但不足以证明不能分证得到唯一原因系因缺乏报建图纸所致。

 

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房屋因客观上的障碍不能分证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亦因积极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既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显属履约不当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负担的合同义务。

 

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的黄花新村xxx号xxx.xxx房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约定。因而,原、被告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前述合同仅为预购合同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原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余额2400000元。被告应于收齐房款当日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登记原告名下手续。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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