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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籍夫妻离婚中国房产如何过户?网红律师来解决!

发布时间:2019-07-09 点击数:1505

国内的离婚案看多了吧!

但是国内的外国籍人士离婚案没见过吧?

本期说一对美国籍夫妻离婚中国房产案例。

而且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最终这间房屋会判给哪方呢

原告委托人:罗欢平,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雁英,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RU(中文名胡XX)美国国籍

 

被告:LU(中文名郑X)美国籍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整件事情的原委是怎么样的呢?

 

       经法院的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在美国生活居住,2000年原告来回中国,被告则留在美国生活,双方分居至今。

 

 

        2012年9月25日,被告在美国申请离婚,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2013年7月,肯顿县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大法官分庭的家庭事务部做出判决:本法庭确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契约,并接受了该等公平合理条款,且一下契约不与本最终离婚判决相合并,但应于改判决一样生效:位于中国天胜村XXX的公寓由被告持有,其将签署恰当的文件,将其对该房产享有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之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查明,座落于广州市东山区环市路天胜村XXXX房,建筑面积90.73平方米,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确认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需要处理。

 

原告诉求:

        原被告198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内拥有一套广州市东山区环市路天胜村XXXX房屋一套,该房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2013年7月17日在美国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大法官分庭的家庭事务部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改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双方目前在中国的婚姻处于存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且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及美国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大法官分庭的家庭事务部的判决。

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被告将广州市东山区环市路天胜村XX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没有答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父亲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后裁判结果如何呢?

 

判决有两点: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环市路天胜村XX房归于原告所有;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原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宏力律师找出问题所在:

2000年原告回到中国,被告仍在美国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夫妻名存实亡。后经美国法院判决签订契约,约定位于中国天胜村XXX的房屋由被告持有,被告将签署恰当的文件,将其对该房产享有的全部权益转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应予准许。(本案原被告通过美国法院判决离婚,但这并不能在中国解除之前在广州缔结的婚姻关系,所以原告在本案中还是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能分割房产。美国的判决只是他们分割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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