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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律师操刀,一个礼拜就胜诉!

发布时间:2019-07-05 点击数:1592

诉讼律师、案例为王

我们的抖音网红律师(罗欢平

美国游学回来后连续开了六个庭审

本期案件才一个礼拜就出具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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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罗律师是如何一个礼拜就胜诉呢?

原告:张XX   张XX(两人)

 

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第三人:广州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

 

        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平律师及助理谭嘉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件已审理终结。

 

<整件事情的原委是怎么样的呢?>

 

 经过法院的查明:原来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社前约XXX所有之房产。1992年10月15日XXXX(房屋业主、乙方)与广州市房屋拆件工程公司(用地单位、甲方)签订《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权补偿协议书》。

 

        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社前首约XX号房屋,该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9.6平方米;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荔湾区带河路甲方征用地段回迁新建楼(框架结构)第3-5层楼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59.9平方米,划给乙方所有,以作拆除乙方所有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并于1995年7月31日前移交给乙方;乙方原址房屋面积是49.9平方米,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新建房屋是59.9平方米,相差的10平方米,乙方愿意以450元一平方米计算付给甲方4500元,此款于1995年7月31日前付清。

 

 

        甲方依照本协议将新建房屋移交乙方时,甲方应提供新建房屋有关证件,并会同乙方向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领取产权所所有证手续,所登记有乙方负责。

 

原告诉求:

 

        1992年10月15日被告于产权人张XX签订《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约定有被告拆除XXX于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社前首约XX号(建筑面积49.9平方米)房屋,并约定被告1995年7月31日前,在本拆迁地段回迁新建楼3-5层,将建筑面积59.9平方米的房屋安置给其回迁居住。补偿的新房屋与原址房屋相差10平方米面积,张XX愿意以被平方米450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

 

被告不服原告抗辩: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1、涉案项目已经烂尾,原告的诉求应该由政府协调制定办证方案。20018年12月25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在原告的楼下贴出了关于办理回迁房屋办证摸查工作的通知。2、被告不承认也不确认第三人收取了原告的增大面积的款项请求的不是被告安置的面积,所以必须处理好增大面积的款项问题才能办理房产证。3、我方对于原告声称已有25户办证的事实不予确认,请法院核实。

 

<双方争议议焦点>

 

       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1、列入历史遗留问题,2、具备办证条件,3、须通过诉讼程序,以司法协执的方式办理办证手续。(房产列入历史遗留问题的可以咨询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宏力律师找出问题所在: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及第三人负有协助原告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和领取房产证的义务,但被告及第三人未积极履行该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裁判的最后结果>

 

      经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XXX房地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名下。

<详情判决书请关注公众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