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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老赖的财产?唯一的房产也能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9-06-20 点击数:1805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债务,有债务的地方就有老赖”。

 

哥虽不在江湖,但江湖依然流传哥的传说。

 

人分三六九等,肉有五花三层,老赖也是有级别区分的。

 

初级老赖特点:欠钱不多,脸皮薄,道行也浅,贷款机构电话催收,法律起诉、征信黑名单后,立马还钱。

 

中级老赖特点:有还钱的意愿,但实在是还不了钱,只能躲,整天担惊受怕,随时处在崩溃的边缘。

 

高级老赖特点:表面笑嘻嘻,一定还,一定还,最近在运转,手头紧,内心os:凭本事借的钱,为啥要还?

 

顶级老赖特点:还钱?不存在的。人生苦短,及时行乐,继续借钱,享受生活。

 

面对诡计多端、狡兔三窟的老赖,怎么样挖掘出其隐藏的财产线索,推动执行的进程呢?

 

首先,弄清楚可被执行的财产都有哪些?

 

动产(汽车、家具、电器等等,能卖成钱的都算上吧)、不动产(房屋、商铺、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等等,拿不走但能折成价的)、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其次,从哪些途径查清被执行人财产呢?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有的甚至在诉讼之前就早早把财产转移,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由于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在申请保全、执行的时候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掌握一些查找技巧非常重要。

 

一是从经济往来线索中查找: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的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等等,发现隐匿财产的线索。

 

二是从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线索:

 

套取、跟踪被执行人(法人)的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追踪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的车辆;关注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还有一招有时会起到关键作用:悬赏举报!

 

 

三是委托律师查询:

 

通过律师查询简单快捷,合法合规,可以查明以下信息:

 

工商档案查询借款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情况;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不动产的位置、产权使用状况等;名下登记车辆情况。

 

四是申请法院调查或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财产调查令:

 

法院执行局人手就那么几个,每天案子一大堆,法官们也要吃饭睡觉,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你一个案子上,所以,有些时候,申请人要主动发现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搞好财产调查。

 

五是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资产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尤其是近年来,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执行成功的案例越来越多,查封、冻结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将会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项常态化措施。

 

六是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

 

具体见《最高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扩大查询范围。关注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等等。

以上信息来源“法治读物”

宏力房产律师为您解惑:

 

面对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权利人亦有权申请执行。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明文规定什么样的“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可保障其生活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此处的“扶养”是广义的扶养,包括对被执行人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他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由此可推知,如果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也即被执行人的扶养人名下有可满足生活需要的住房,在这种情形下,该“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

 

2、“唯一住房”属刻意为之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做出的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时间必须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若是在此之前转让其他房屋依然可以算作是“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司法尊严和债权人的债权,此时法院可以不再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从而直接执行其“唯一住房”。”

 

3、名下“唯一住房”明显超过最低生活需求

即使不满足以上两点,但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该“唯一住房”明显超过最低生活需求,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过多。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先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后,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扣除金额是五年至八年的租金,范围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