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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素未谋面的人告上法庭的背后,看炒房客的套路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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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胡先生被素未谋面的冯A告上法庭,冯A称胡先生与冯B签订了《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下称合同1),约定以120万购买胡先生的房子。半年后胡先生同意变更交易买方为冯A并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2),约定:购房价为155万,首期款递件过户成功当天支付;同时签订了一份《网签知会书》,约定:购房价以合同1为准。但随后胡先生以冯A未依约支付首付款为由发来《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1并办理网签涂销手续。冯A不同意,胡先生表示要买房就以市场价210万成交。

冯A认为尚未到约定时间不可能付首期,而胡先生大幅加价是直白的毁约。所以请求法院判胡先生继续履行合同2;房子过户给冯A,并赔偿违约金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胡先生真是坐地起价吗?真相远非冯A所言那么简单,背后其实还有炒房客一家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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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说法不一陷入罗生门

本案人物关系图▼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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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

法庭上各方发表的意见

我方:当初要求买房的是黄A,但黄A没购房资格,黄A要求胡先生与黄B和“冯B”签订合同1(黄B称冯B为其太太,直到冯A起诉后,我方才知冯B是男的……)

我方:半年后中介将合同2交给胡先生签署,但没将主体内容出示给胡先生。不久后发现涉案房屋被黄A撬锁。胡先生发觉事有跷蹊,才了解到合同买家已变更为冯A,这完全没经过胡先生同意。开庭前,胡先生与冯A未曾谋面,所有沟通及定金支付都由黄A操作。胡先生和冯A的买卖关系明显不成立。

冯B:同意冯A的诉讼请求,合同1 签署主体是我,但我年事已高无法贷款,冯A也想买房,就由冯A签了合同二,实际买家是冯A,合同买家变更是经过被告胡先生同意的,顺便一提,我是黄A岳父,黄B是黄A弟弟。

黄B:我完全同意冯B的说法!

中介1:虽然我未到庭,但还是做个情况说明:双方是在我的服务下签订合同1,约定房子120万成交,16年9月30日前买家应支付首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变更买方为冯A,但卖方胡先生不愿配合办理赎契手续,敬业的我多次催告无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冯A为冯B弟弟,黄B为黄A弟弟,黄A自称冯B是他岳父。冯B、黄B和胡先生在合同1中一致同意买家应在16年9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黄A在签合同1当天已向被告胡先生支付5万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2约定房子成交价为155万,冯A应在递件成功当天向胡先生支付首付款47万。同时双方也签订了《网签知会书》,约定:房子成交价155万,定金5万,首期46万,该合同仅作为递件过户之用,一切权利和义务以合同1为准。知会书底部有手写的备注内容:总房价以合同1的120万为准,首期款在成功递件当天支付,其余以合同2为准。

我方:申请鉴定《网签知会书》上胡先生的签名和手写“备注”部分是否为同一时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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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有爱迪生般的自信

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不是同一时间形成,胡先生签名在前,备注部分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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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如图

我方:签订合同2不久后房屋被撬门,有报警回执哦。

冯A:否认。

法院:冯A提交的录音中,黄A曾就撬门一事向胡先生道歉,胡先生提出加价至200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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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买方迟迟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义务,加上通过撬门的粗暴方式进屋,我方认为对方不是善意买家,于是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冯A:双方约定将买方变更为我。合同1 作废只是口头约定;合同主体已变更后,被告依然签订合同2,可证变更购买人经被告同意。

我方:我方签订合同2时乙方位置空白,黄A根本没告知我方买方变更为冯A。即使起诉后,黄A都是以他是买方的身份与我沟通,我方认为实际买家是黄A,只是他总借亲友身份落名,我方认为他是炒房客。而在对方不依约支付首期款后,我还愿交易是因为对方肯加价到155万。

黄A:合同1中冯B的前面是我弟黄B代签的,冯B因无法贷款,我方与被告谈判,被告称尚有贷款要还,要求我们帮还18万,同意更名,我要求更名且提高房价以多贷款。合同2买卖双方是打印,不可能空白,虽变更主体没书面协议但中介称有《网签知会书》即可。

我方:并没同意变更买方。

备注:冯A代表冯A本人或其委托律师;我方代表胡先生或其委托人宏力律师

宏力律师诉讼观点和审判结果

宏力主办律师诉讼观点

在被告签订的第一份三方买卖合同中(合同1),买方非但不是实际买受人,而且还隐瞒真实身份,找人伪造他人签字,本身就严重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可知,真实的买方是职业炒房客,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的方式赚取房屋溢价,毫无诚意可言,而卖方从始至终都是善意出卖人,希望通过正当手段和程序出售自有房屋。

被告是在签订网签合同(合同2)时才知晓由买方变更为本案原告冯A,合同2中房屋价格由120万元提高到155万元,《网签知会书》备注中约定房屋价格维持合同1的120万元。首先:网签合同和网签知会书主体是在没有与卖方充分沟通径自作出的变更,效力是否及于合同1有待商榷;其次:网签知会书对房屋价格特别约定是在签字之后形成,经鉴定存在人为做旧痕迹,对卖方当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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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罗欢平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宏力律师所有诉讼观点,驳回原告冯A的所有诉讼请求。至此,宏力律师为当事人胡先生挽回一百多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