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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86


     小产权房比商品价格便宜,这是客观事实。然而,购买小产权房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极大考验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若处理不慎将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小产权房的纠纷,在实践中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那么,若是购买的小产权房后,遇到拆迁,那么拆迁费用是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还是现房屋所有权人?
 
【相关案例】
    2007年9月,在家人的资助下,小陈在郑州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价格每平2000元,远比附近的商品房价格低。小陈在购买房屋前已了解到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但小陈并不担心,认为房子由自己实际居住,不会发生新问题。2008年6月,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小陈居住的小区不符合城市规划,而且是违法占用农用地开发的房屋,将面临拆迁。由于小陈所购买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取得拆迁补偿费用,于是,小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购房款和装修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房认为,房子的买卖是在双方自愿订立的,订立合同后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不能解除合同。
 
【律师分析】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本案中,小陈属于城市居民户口,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购买农村居民房。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小陈购买的房屋属于违法占用农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因此,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小陈购买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因而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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