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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714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业主契税的情况较多,滞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使纳税人了解掌握契税相关知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写了“契税十问十答及相关案例”宣传资料,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1.问: 谁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问: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4.问:除地方税务局作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外,我省是否委托了其他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因此,我省并无委托任何单位代征契税,任何私自代征契税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5.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吗?
 

 答: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若未能按时、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自行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6.问:我委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会有什么风险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时代为缴税,会影响我吗?
 

 答: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以及进行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上述违规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缴税,纳税人尚须承担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代为申报契税前携款失踪或破产倒闭,纳税人要另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7.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购买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时,其按照3%的税率收取了契税款,这样对吗?
 

 答:不正确。按照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向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8.问:如果我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代理、强制代理契税业务,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违规使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收款等行为,是否可以进行举报?
 

  答: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9.问: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有什么处罚措施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问:我想了解更多契税的相关政策和指引,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取?
 

  答:如纳税人想了解更多契税相关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查阅,或拨打我局咨询服务热线12366-2,以及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