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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以名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房产被拒, 状告住建委胜诉!!!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89

   【导读】:因要求查询父亲生前名下房产被拒绝,南京一小伙子陈森(化名)一怒之下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住建委履行其法定职责。7月27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责令南京住建委应允许陈森查询其父生前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
 
    陈森的父母在十多年前离异,他一直随母亲生活,对父亲陈力(化名)的情况也不甚了解。2014年5月,离异后一直单身的陈力,因脑出血突发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作为独生子的陈森,成为了父亲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但父亲名下到底有多少财产呢?陈森并不清楚。他只是隐约听说父亲生前名下有多套房产,但这些房子在哪里,他并不清楚。
 
    于是,陈森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继承其父的遗产。这一请求却遭到了南京住建委的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房屋信息是个人隐私”,除非持有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文书,才能查询陈力的财产。
 
    无奈之下,陈森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于今年6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当日的庭审中,南京市住建委表示,根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利害关系人在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办理,也就是,必须要提供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和权属书编号,而不能以他人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
 
    而陈森则表示,由于父亲的突然去世,加上父母离异等特殊情况,他未能明确知道其父生前房产的具体坐落等详细信息,如果因此导致他无法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这将导致他无法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他认为,南京市住建委的做法,侵犯了继承人的继承权。
 
    7月27日,南京鼓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原告胜诉,判定被告履行职责,责令南京市住建委履行查询原告父亲名下房屋登记信息。
 
    法院判决书称,陈森作为陈力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陈力名下的房屋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陈森享有查询陈力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对于住建委提出的“不能仅仅以姓名为检索条件”,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不应以此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
 
    本案的审判长李彭法官说,这是南京范围内的首例类似案件。此案的意义在于,法院的判决,突破了此前房产登记技术规程中“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查询”的限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换言之,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言,“以人查房”是被许可的。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房产信息查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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