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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后的十年,一路只为开庭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04

  
 

      2003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市民陈小东因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愤而状告保定市政府。同年4月,他拿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当时以为自己的案子会很快进入法律程序的他,没想到自己走上了一条长达10年的漫漫上访路。前期,他的上访诉讼是为了索赔,但慢慢地,他的上访诉求只有一个:尽快开庭。
  陈小东原本拥有一套商业门面房,位于保定市南市区永华中路76号,面积达230平方米。房子未拆迁前,他在这个门面房里卖电器,生意很红火。2002年7月11日,因为要修一条通往兴华小区的路,保定市路网指挥部要拆迁这处门面房,提出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补偿安置。“我同意拆迁,但我要求以房换房,因为我的生意还要继续做,而且还要安置职工。”陈小东说,他多次到保定市房屋拆迁办要求依法拆迁。但让他失望的是,拆迁单位始终未出示《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许可证》。陈小东怀疑,这次拆迁是商业住宅小区的行为,而非保定市市政建设的需要,所以一再要求对方出示上述证书后才同意拆迁。
  2002年8月24日,他突然接到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他3日内搬离。9月11日上午,他的门面房被强拆。
  对于陈小东的诉求,保定市拆迁办并不认同。据陈小东在2005年信访获得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市政府当时指示由保定市拆迁办进行拆迁协调,保定市拆迁办于2002年8月6日、7日开了两次协调会,要求对陈小东的230平方米门面房按128.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101.8平方米的库房分别补偿,“根据档案记载,1999年12月1日陈小东购买房屋协议中双方注明了门面楼房128.2平方米,仓库101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2万元”。路网建设指挥部核算出来的补偿款是42.3万元,但陈小东一直未去领取,“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那处门面房评估结果是123.33万元,补偿标准明显过低。”陈小东说。
  2003年3月,陈小东将保定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赔偿由此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4月初,他拿到了保定市中院开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与此同时,他还向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接下来,他开始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固定证据。一直到2003年底,保定市中院也没有动静。无奈之下,陈小东只能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要求河北省高院督促保定市中院尽快开庭。河北省高院来访接待室为他开了一封转办函,上面写道:“按照规定应由你院督促行政审判庭抓紧查清本案事实,核实有关证据,严格按审限规定,尽快开庭审理……”然而,这封转办函却没起到任何效果,此后,陈小东“重访省院”的次数连自己都记不清了。2004年,河北省高院再次开出转办函,措辞严厉:“你院受理后至今已有一年四个月未审结,这在全省是罕见的。”仍然没有任何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距离立案已经10年过去了,保定市中院已经换了两任院长,也换了几任行政审判庭庭长,但陈小东的依法开庭审理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摘自7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行政诉讼法》从审限方面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利保护,保证原告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法院十年没有开庭,违反我国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诉讼法规定,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对审限的要求,是法院审理案件严重超审限的极端表现,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陈小东的案件在立案后长达十年没有开庭,显然严重侵犯了陈小东的程序利益。陈小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要求检察院进行监督;如果陈小东的财产性权利因为法院的迟延判决受到侵害,也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损害赔偿。目前为止,没有更好的关于审限方面的救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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