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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军与被告刘某荣相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75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军与被告刘某荣系同村村民,原、被告房屋均座落在XX,两家房屋相距约50米。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东北面,被告房屋地势较高,原告房屋地势较矮。被告在原告房屋旁边建一牛栏用于饲养奶牛,奶牛的粪便及污物、污水顺着被告房屋旁的小水沟穿过村道(挖了暗沟)流向原告房屋旁的小水沟并注入来坑溪,该小水沟距原告房屋仅几十厘米,臭气冲天,极大危害原告一家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不得向原告楼房的后门、后窗边沿排放污水、污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将奶牛粪便及污物、污水排向原告房屋旁的水沟,污染了原告房屋的环境卫生,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防险等相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防止将污物、污水排放到原告房屋边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往原告刘某军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长基村支兜的新房屋旁排放奶牛的排泄物及其他污物、污水。
 
【律师分析
1、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相邻权的当事人之间,原被告的房屋相邻,而被告要建一牛栏,其粪便及污染物直接排放于仅于原告房屋十几厘米的小水沟内,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生活,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排污。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例。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处理相邻关系案件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先行调解,在此案中法院经调解无效。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本案的法官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仍坚持以和为贵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针对待,使双方的权利受损最小。
 
【法律学堂】
1.《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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