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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诉黄XX相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55
【案件简介】
    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系相邻关系,原告有一宅基地,位于XX,该宅基地东、北两方向为道路,南面邻居为被告。2009年7月份,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东侧开了一个大门,改道出行。2009年10月5日,被告将原告垒好的大门推倒并将砖头将原告的大门堵住造成原告不能通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允许原告正常通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原告自家宅院东墙扒开出口的出口处并无任何东西阻隔,能正常通行。原告宅基地东边为道路,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东墙开门并无不当。2009年10月份,原告在自家东墙开口时虽有阻隔,但如今该开口能正常通行,被告并未阻碍原告通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允许原告正常通行,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熊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此案中,原告侧门已无障碍物,可正常通行,不存在被告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2、原告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案件中,由于原告没有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学堂】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 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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